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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中營字第 09608037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27 期 20583-2059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營造業法 第 31 條
旨:
內政部公告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
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案

主    旨:公告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
          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案。
依    據:一、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4  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延續本部 96 年 6  月 30 日止所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
              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繼續委託原遴選委託之 12 單位按原執行計畫書辦理,單位如下
              :國立中央大學、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淡江大學(成人教
              育學院)、逢甲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班)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協會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台灣
              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台北市營造業權益促進基金會、財團法人聯合
              營建發展基金會。
          二、辦理事項:
          (一)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
                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
          (二)核發回訓證明書。
          (三)配合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核發事宜。
          (四)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附件「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
                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三、委託期限:自合約簽訂完成日起至 99 年 6  月 30 日止。

附    件: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
          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委託合約書
          委託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委託工作內容:詳如附件--「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
                  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
                  講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及執行計畫書,講習地點除乙方
                  新增場地經甲方認可外,以乙方所提本計畫執行計畫書所列場地
                  為限。
          第二條:計畫執行期間:本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條:計畫經費:本計畫執行期間經費來源為回訓課程講習班學員繳交
                  之報名費及學雜費,各班學員繳交之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收取
                  。
          第四條:為有效執行本計畫,乙方應確實依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
                  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審核參訓人員資格,審核資格及文件如有違
                  法或過失,應由乙方負法律責任。
                  乙方執行本計畫,其與受訓人員之間相關權利義務及培訓作業事
                  項由乙方另訂之。
          第五條:合約之變更:合約內容需要變更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修正
                  之。
          第六條:甲方得隨時派員瞭解或抽查本計畫執行狀況,乙方應協助並提供
                  相關資料給甲方。
          第七條:乙方如不依合約書所規定各項內容執行本計畫或未依甲方通知期
                  限內改正,甲方得終止合約,如有違法或過失,應由乙方負法律
                  責任。
          第八條:其它:
                  一、本合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議另訂之,修正時亦同。
                  二、本合約之附件為合約之一部份,其效力與本合約相同,本合
                      約計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二份由雙方各存乙份以
                      為憑證。
                  三、合約履行期間,若有任何與合約有關之爭議情事,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合約自雙方代表人簽署日生效。

          立約人          甲方:內政部
                                代表人:李逸洋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
                          乙方:
                                代表人:
                                計畫主持人:
                                地址:

          中華民國 96 年    月    日

附    件: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
          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計畫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暨「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
              管理辦法」辦理。
          貳、目的:
          一、在使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本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
              結業證書者,修習營建管理法令課程,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瞭解
              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以及
              修習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等課程,提昇工作職能。
          二、經完成講習取得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得擔任營
              造業之工地主任。
          參、委託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肆、受託單位:相關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
          伍、委託辦理方式:
          一、延續本部 96 年 6  月 30 日止所委託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
              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計畫」,
              繼續委託原遴選委託之 12 單位按原執行計畫書辦理。
          二、受委託回訓機關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
              於辦理回訓前 15 日,刊登新聞紙、網站公告周知。
          三、回訓機關受理報名及辦理回訓課程。
          四、回訓機關受理報名後,如該班次報名學員過少致無法開班時,回訓機
              關應主動將學員轉介其他回訓單位。
          陸、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本部與受委託學
              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柒、回訓講習課程內容、教學資源等事項:
          一、回訓講習課程內容、時數:
          (一)營造業法:瞭解營造業法之立法意旨,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
                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時數三小時。
          (二)「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熟習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
                理辦法規定,瞭解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執行業務相關規定
                ,時數二小時。
          (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瞭解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等相關法令,具備完成工程(工地)各項準備、檢驗、工程上組
                織協調及預防各類職業災害發生之基本知識,時數三小時。
          (四)環境保護課程:瞭解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具備環境保護及執行計
                畫等作業程序之基本知識,時數三小時。
          (五)考試:時數一小時。
          (六)依本部 96 年 5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
                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上揭回訓講習課程及時數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前開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課
                程及時數辦理。
          二、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
                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營建(繕)、勞安或環
                保相關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勞安或環保主管
                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勞安或環保主管機關或
                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者。
          (五)講師並檢附授課同意書。
          三、教材編印:沿用本部原核備之統一教材,由受委託單位自行重印,教
              材之重製及編印等相關費用由各受委託單位分攤。
          四、培訓地點:講習地點其用途應符合教學或講習或集會規定,並自行負
              責有關建築、消防法規規定。
          五、經費預算:
          (一)由受託單位按教材、回訓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
                、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
                等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
                ,原則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五○元。
          (二)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八十名。
          (三)依據前二點編製經費預算表。
          六、教學督導:由受託單位組教學工作小組,設班主任、副主任及課務、
              輔導、庶務三個組,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相關事宜。必要時
              本部得派員了解回訓情形。
          捌、教學考核與考試:
          一、參加講習人員,需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方能取得回訓證明書,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回訓證明書,並不得補考。
          (一)請假時數超過二小時者。
          (二)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該節視同曠課,曠課時間超過二小時者。
          二、講習人員需親自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再受
              理報名參訓。
          三、由教學工作小組課務組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不
              時巡視上課情形,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教學工作小組課程組,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
              期),辦理招生。
          五、考試:
          (一)考試由本部統一製題,各受託單位授課講師得出題(四選一選擇題
                )供本部參考彙整題庫,受託單位並不得洩漏試題。
          (二)考試時間六十分鐘,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考試成績不及格未達六十分者,得申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補考
                不及格者,應重新參加全程回訓課程。
          (四)考場每間應有二人至三人監考,並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得作弊,
                作弊者以零分計算。
          (五)考試後五日內評定分數,考試或評定分數時,應通知本部監試,本
                部視情形派員參加。
          (六)受委託單位應訂定迴避條款,回訓學員不得擔任講師,或參加製題
                、閱卷。
          玖、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頒發:
          一、講習合格者,由受託單位頒發回訓證明書,檢附回訓合格學員清冊、
              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到單等,
              報請本部備查。
          二、回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籍貫或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以及本部
              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會銜學校、發證日期、證
              號,並附半年內照片。
          三、受託單位應依本部規定格式內容製作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稿),
              並附半年內照片,併同轉送本部。
          四、回訓證明書尺寸為 A4 直式橫書,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尺寸為
              A6  直式橫書,格式內容依本部規定辦理。
          拾、受託單位應檢附回訓證明書、原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及回
              訓合格學員清冊等資料,按梯(期)別併同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稿)彙整報請本部核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
          拾壹、受託單位應將每梯(期)回訓講習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
                、成績、學員回訓證明書清冊、出席紀錄(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
                〈退〉名簿)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交本部,
                並自行保存上揭原始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拾貳、其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之。
附件  一:公告「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
          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班課程」【範例】
附件  二:○○○○(受委託單位全名)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
          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訓練第○梯(期)招生簡
          章【範例】

相關圖表:附件一公告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班課程【範例】.PDF
     附件二○○○○(受委託單位全名)辦理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回訓課程講習訓練第○梯(期)招生簡章【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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