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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中營字第 096080117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2 期 6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6 期 9-10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 期 7-8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11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營造業法 第 35、41 條
旨:
函釋營造業法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
主    旨:有關本部 93 年 2  月 20 日台內營子第 0930082168 號函釋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5  款及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
          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1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8060 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
              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
              的。故本法第 35 條第 5  款及第 41 條第 1  項所稱之查驗工程,
              包括工程估驗。」,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
              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查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營造
              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
              施工技術問題。……」,是工程估驗中品質之查核,如事先業由專任
              工程人員查核完竣(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按圖施工)並簽名或蓋章,則
              估驗時之數量估算工作尚屬工地行政事務,可由工地主任或專責人員
              負責,無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臺雄市政府、臺灣省 21 縣(市)
          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
          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
          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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