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8-129 頁
為辦理各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辦理完成日期及實 施日期如何訂定?及因里鄰之調整而合併,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適用
全文內容:一 關於貴府為辦理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其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情 形,其辦理完成日期及實施日期如何訂定一節,按有關村 (里) 鄰之 編組及調整,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村 (鄰) 之編組及調整 辦理,由直轄市、縣 (市) 另定之。目前各直轄市、縣 (市) 亦多已 訂有村 (里) 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故有關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相關 作業,包括里合併之辦理完成日期或實施日期如何訂定等,均應依各 該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案「嘉義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第 九條既對里之調整時程已有規定,自應依該規定辦理。又查地方制度 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村 (里) 長任期四年之規定。睽之該立法精神 ,鄉 (鎮、市、區) 公所為村 (里) 業務需要作村 (里) 區域之調整 ,其被合併之村 (里) ,其村 (里) 長之合法權益自應受保障,不受 村 (里) 編組及調整之影響,可依原有區域行使職權至任期屆滿為止 。本案為免里長任期、職權滋生疑義,建請納入貴市里鄰編組及調整 自治條例規範以資明確。 二 另有關因里鄰調整而合併,其衍生之相關問題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而延期辦 理下屆里長選舉一節,按上開規定係參照省縣自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依本部於自治法草擬時向立法院所為之說明,該條所稱「 特殊事故」,乃指: (一) 重大之災害、變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足 以影響改選事宜者。 (二) 單一種類選舉之辦理,所費甚鉅,而有其 他種類選舉合併辦理之可能,不予合併足以造成社會資源重複浪費情 事者。本案因里調整合併,不影響現任里長之任期,自不生地方制度 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