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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90817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28-12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9、7、83 條
旨:
為辦理各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辦理完成日期及實
施日期如何訂定?及因里鄰之調整而合併,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適用

全文內容:一  關於貴府為辦理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其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情
              形,其辦理完成日期及實施日期如何訂定一節,按有關村 (里) 鄰之
              編組及調整,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村 (鄰) 之編組及調整
              辦理,由直轄市、縣 (市) 另定之。目前各直轄市、縣 (市) 亦多已
              訂有村 (里) 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故有關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相關
              作業,包括里合併之辦理完成日期或實施日期如何訂定等,均應依各
              該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案「嘉義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第
              九條既對里之調整時程已有規定,自應依該規定辦理。又查地方制度
              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村 (里) 長任期四年之規定。睽之該立法精神
              ,鄉 (鎮、市、區) 公所為村 (里) 業務需要作村 (里) 區域之調整
              ,其被合併之村 (里) ,其村 (里) 長之合法權益自應受保障,不受
              村 (里) 編組及調整之影響,可依原有區域行使職權至任期屆滿為止
              。本案為免里長任期、職權滋生疑義,建請納入貴市里鄰編組及調整
              自治條例規範以資明確。
          二  另有關因里鄰調整而合併,其衍生之相關問題可否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而延期辦
              理下屆里長選舉一節,按上開規定係參照省縣自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依本部於自治法草擬時向立法院所為之說明,該條所稱「
              特殊事故」,乃指: (一) 重大之災害、變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足
              以影響改選事宜者。 (二) 單一種類選舉之辦理,所費甚鉅,而有其
              他種類選舉合併辦理之可能,不予合併足以造成社會資源重複浪費情
              事者。本案因里調整合併,不影響現任里長之任期,自不生地方制度
              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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