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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300044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0 年)第 46 頁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105年版)第 38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52 條
旨:
地方民意代表於定期會開會期間內,利用會後及停會時間參加辦理考察,
如已由考察費用提供膳食者,基於不重複支給原則,自不得再支給該定期
會之膳食費

全文內容:請釋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定期會開會期間內,利用星期五開會後及星
          期六(停會)時,辦理國內經建考察,參加考察之代表可否支給該定期會
          之膳食費案
          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同
          法第 52 條亦規定,在開會期間得酌支膳食費,本案鄉(鎮、市)民代表
          會於定期會開會期間內,利用星期五開會後及星期六(停會)時,辦理國
          內經建考察,其參加考察之代表,如已由國內經建考察費用提供膳食者,
          在不重複支給原則下,自不得再支給該定期會之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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