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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僑字第 09201054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44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僑民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僑民教育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九十二年七月十七
          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辦理僑民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辦理僑民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僑
                                      字第0920105463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僑教團
              體辦理僑民教育相關活動,激發社會資源投入僑教行列,落實僑民教
              育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政府機關。
           (二) 公私立學校。
           (三) 政府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
           (四) 國外僑教團體。
          三  補助項目:
           (一) 辦理僑民教育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 赴海外舉辦教育展覽或招生宣導活動。
           (三) 其他經本部認定屬僑民教育之相關活動。
          四  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年度預算
                等核定補助金額。
           (二) 為配合本部僑教政策,經專案核准,得全額補助。
           (三) 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 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五  申請方式:
           (一)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日二個月前,備文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
                部提出申請。
           (二) 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 (
                協) 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
                、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
           (三) 民間團體另檢附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 海外僑教團體之申請案應先陳報當地駐外館處核轉本部辦理。
          六  審查程序:
              本部於收到申請案後,由業務單位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補助額度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依補助原則,循行政程序簽請核定。超過新臺幣
              十萬元者,得由本部視活動性質、預期效益及申請補助金額等召開會
              議進行審查。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申請案獲准補助後,由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向本部申請辦理撥款,
                領據應由會計、出納及機關負責人簽章。如為部分補助案,並於領
                據內註明「部分補助」字樣。
           (二) 需時較長或所需經費較鉅之申請補助計畫,應配合進度,編列分期
                預算,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需要及進度,分期撥付及結報。
           (三) 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補。
                如有餘款應予繳回,部分補助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計畫採購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
                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補助單位應於年度決算後將補助全部項目及金額公開於資訊網路;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將計畫全部內容、補助經費支用情
                形、成果報告公開上網。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書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者,須於事前報本部核備。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
                、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次審核參考。有違
                法情事者,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執行,應將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繳回本部。
           (四) 本部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得派員抽查辦理成效,並列入下次
                申請審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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