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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 09401680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4 期 6-7 頁
2017 教師申訴法規選輯(106 年 5 月版)第 5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教師法 第 14 條
旨:
釋示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
師是否有教師法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主    旨:各級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
          師是否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
          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校為契約之主體,對於
          契約一方當事人之教師,其行為是否違反契約及相關之規定,應進行實地
          查證,並據以為判斷。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教師因涉刑事
          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以書面記載調查事實、證據及程序等事項,再依
          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
          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
          應即退休或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
          ,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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