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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九十內營字第 9085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0、121、3 條
建築法 第 28 條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
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並依法核處
主    旨:關於八十年間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後經
          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基於對第三人權益之信賴保護,得否免
          撤銷使用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府工建字第一
              六八五○九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處分之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本案有關撤銷使用執照乙節,查建
              築法令尚無特別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又行政處分之撤
              銷,同法第一百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是本案  貴府所
              核發之七十建都使字第三○○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有重複使用情事
              ,該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有無同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等,均屬事實認定,未涉法令疑義,應請  貴府本於權責調查
              事實後,依法認定核處。
正    本:台中縣政府  
副    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二十一縣市政府(台中縣政府除
          外)、本部法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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