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54 期 14-15 頁
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機構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並將名稱 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機構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並將名稱 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自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 附 件: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 ,以充實優秀師資來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 本補助對象限當學年度已開設教育學程或招生者,下學年度始設教 育學程或招生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範圍: (一) 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改善。 (二) 教學圖書媒體資料充實。 (三) 各項教學儀器設備更新。 (四) 教學環境設施改善。 (五) 教學網站之建置更新。 (六) 其他與發展卓越師資培育相關之設備經費支出。 四、補助基準: (一) 基本補助 (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核算) : 1.基本基數:各學校基本基數為十。 2.教育學程數:各校現有學程數乘以二核計增加基數。 3.班級數:三班以下者增加基數四,超過三班者每增一班增加基數 ○‧五 (小數四捨五入) 。 (二) 獎勵性補助 (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核算) : 1.積極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政策開設教師在職進修領域教學學分班 及教師在職進修專長增能學分班,其上年度二種班次合計開設九 班以上者,增加基數四;合計開設四班至八班者,增加基數三; 開設一班至三班者,增加基數二;規劃開班報部在案但招生未能 成班者,增加基數一。 2.除前開二種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次外,上年度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活動有具體成效者,增加基數一至三,本年度擬定規劃辦理教師 在職進修各項活動措施提出分項計畫申請表者,增加基數一至三 。 3.最近一次教育學程評鑑結果,列特優者增加基數八,列優者增加 基數四,列良者增加基數二,列可 (或待改進) 者不增加基數, 列差者減少基數二。 4.上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成效,各校請款作業及核銷 (結) 作業應分 別核計,依限辦理者,增加基數二,逾期十天內者不增減,逾期 十一天至二十九天者減少基數一,逾期三十天以上者減少基數二 。 5.規劃有創意教學及數位學習相關課程或提昇師資培育相關計畫經 本部審查通過在案者,增加基數二。 (三) 基本補助款及獎勵性補助款之基數採分別計算,經核計後所得基本 補助款額度及獎勵性補助款額度之總和方為各校所獲補助經費額度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各校發展卓越師資培育 (包括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終身進修與地方教育輔導等) 所需之教 學設施,核實填報資本設備補助分項計畫及分項計畫經費申請表 ( 如附件一) ,列明優先順序,併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各項活動辦理 成效彙整表及辦理情形規劃表 (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各校得視辦理 情形自行決定是否提報,未提報者則不列入獎助款之基數計算) 於 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審核。 (二) 欲增加本要點第四之 (二) 之 5 點所列補助基數者,應提供課程 大綱 (含開設系所、授課師資及對象、課程規劃內容等) 或計畫書 (含細節說明及本部核定函影本) 乙份。 (三) 各校所報經費補助案,本部於每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書面審查, 核定補助經費額度,通函各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 六、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完成各項招標採購作業, 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相關招標採購紀錄、合約書、採購項目明 細表及等額領款收據報本部請款。 (二) 本案執行完畢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結案,核結程序 如下: 1.實施校務基金之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屬部分補助 (自籌部分經費 ) 者,請檢送收支結算表報本部,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 行留存學校,以備供審計部查核。 2.私立大學如係全額補助者,應檢附各項原始支憑證及驗收紀錄, 彙整報本部核銷。 3.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可至網址:http://www.edu.tw/EDU_ WEB/EDU_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8 2370&open 下載前開要點)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購置發展卓越師資培育所需之各項儀器 設備,並粘貼本部師資培育專案補助設備標籤,註明設備編號及補 助年度,列冊納入校產管理,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二) 本部將配合本年度教育學程訪評,就本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實 地訪視,其執行績效考評,將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 (三) 各校應於辦理完畢後,將補助經費實施成果報告併同收支結算表報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