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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 09200236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40 期 13-1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修正「教育部補助學校及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處理
原則」
全文內容:修正「教育部補助學校及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處理
          原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學校及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處理原
          則」。

附    件:教育部補助學校及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辦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台 (90) 中 (一) 字第 90054524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教育部台中 (一) 字第 0920023682 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補助學校及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推動高級
              中學教育以促進高級中學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補助項目:
           (一) 提升高級中學教育及學生基本科學、人文素養之學術交流活動。
           (二) 提升高級中學教學、學生活動品質之相關活動。
           (三) 增進我國高級中學學生國際視野之活動。
          三  補助對象: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政府立案之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
          四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1 補助活動形式及內容:
                (1) 研討會或講習會:針對本處理原則之補助項目,以鼓勵協助高
                    級中學學生學習成長為主之研討會、講習會。
                (2) 國際性學術研討會 (Conference) :針對高級中學教育特定範
                    圍主題所舉辦之會部A以學者作論文發表為形式要件。
                (3) 展示:以高級中學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展示活動。
                (4) 競賽:以高級中學教育為主題或範圍之競賽活動。
                (5) 其他:符合本處理原則之目的為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2 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詳如本部補助學校及民間非營利文教團體辦
                  理高級中學教育活動補助經費編列基準。
           (二) 補助原則:
                1 補助額度以申請額度之三分之二為限。
                2 每年度各單位申請補助案最高以二案為限,每年度補助經費最高
                  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3 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經專家學者審查結果,評
                  定為一等者,補助申請額度三分之二;評定為二等者,補助申請
                  額度二分之一;評定為三等者,不予補助。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 一般性活動: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連同企畫
                  案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
                2 急迫性及特殊性活動:於申請單位檢送公文、申請表、企畫案及
                  經費預算表到本部後,經本部簽奉核定,由該單位備文檢據向本
                  部申請。
           (二) 審查作業:
                1 審查程序:各申請案申請額度未滿新臺幣十五萬元者,由本部中
                  等教育司會同有關單位審查。但申請額度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之案件,得視需要送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進行複審。審查結
                  果,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
                2 審查期限:
                (1) 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到申請公文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則
                    。
                (2) 不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到申請公文後二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
                    則。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於文到三日內備文,
                檢附領據向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企畫案執行,因故
                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
                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 核銷作業: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
                結算表乙式三份報本部備查。
           (三) 成果報告: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
                告報本部備查。
           (四) 結餘款:如有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 其他:上述事宜如有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  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
              參據。
          八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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