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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原民衛字第 0960000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3、93 條
旨:
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
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主    旨:有關請釋示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逕利用中央信託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未達
          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是否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牴觸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844
              00  號函轉  貴府 95 年 12 月 5  日府原行字第 0950156601 號函
              辦理。
          二、本案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辦理,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正    本:苗栗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烏來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
          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信義
          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
          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三民鄉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
          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
          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
          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
          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
          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
          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
          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
          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
          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
          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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