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41 期 5339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委託華興度量衡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東本企業有 限公司辦理,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之「地磅之管理操 作及定期養護工作」,並自 99.02.01 日至 99.12.31 日止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處轄區地磅委記民間代辦旨揭管理操作及定期養護工作計分,下列 4 件標案其中第(一)、(四)項工作委託華興度量衡器股份有限公 司辦理;第(二)、(三)項工作委託東本企業有限公司辦理。 (一)國道 1 號新營、新市地磅委託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99)。 (二)國道 1 號岡山地磅站委託管理及定期測重檢定工作(99)。 (三)國道 3 號古坑、白河及善化地磅站委託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99 )。 (四)國道 3 號田寮、竹田地磅站委託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99)。 二、委託事項:為避免超載車輛損壞路面及橋樑結構,委託廠商負責操作 地磅,並將過磅超載之車輛,通知轄區公警隊依法取締告發。 三、委託期間:自 99 年 2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