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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
發文字號: 南工字第 09960015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41 期 53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委託華興度量衡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東本企業有
限公司辦理,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之「地磅之管理操
作及定期養護工作」,並自 99.02.01 日至 99.12.31 日止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其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處轄區地磅委記民間代辦旨揭管理操作及定期養護工作計分,下列
              4 件標案其中第(一)、(四)項工作委託華興度量衡器股份有限公
              司辦理;第(二)、(三)項工作委託東本企業有限公司辦理。
          (一)國道 1  號新營、新市地磅委託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99)。
          (二)國道 1  號岡山地磅站委託管理及定期測重檢定工作(99)。
          (三)國道 3  號古坑、白河及善化地磅站委託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99
                )。
          (四)國道 3  號田寮、竹田地磅站委託管理及設施維護工作(99)。
          二、委託事項:為避免超載車輛損壞路面及橋樑結構,委託廠商負責操作
              地磅,並將過磅超載之車輛,通知轄區公警隊依法取締告發。
          三、委託期間:自 99 年 2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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