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3 期 31-32 頁
自 102.06.21 日起,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範之行道樹及其他樹木 之主管機關權限,委由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執行;其中珍貴樹木 、行道樹分別由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及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辦理
主 旨:公告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範之行道樹及其他樹木(不含私有土地內 所栽植之喬木)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委任予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執行,並溯自 102 年 6 月 21 日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 二、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第 5 項。 公告事項: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定義之樹木,其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執行機關如下: 一、珍貴樹木:由本局辦理。 二、行道樹:行道樹定義為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之道路、中央分隔島、人行 道,及道路周邊公部門栽植之喬木,由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辦理。 三、其他樹木: (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定義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公 有公共設施內喬木,由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辦理。 (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樹幹直徑達 60 公分以上之喬木: 1、公有土地內所栽植之樹幹直徑達 60 公分以上之喬木:由新北市 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辦理。 2、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樹幹直徑達 60 公分以上之喬木:由本局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