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848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發文字號: 北稅財字第 0930022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3 期 23-24 頁
相關法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2、4 條
旨:
公告本縣九十三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九十三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    據:一、房屋稅條例第四條、第十二條。
          二、臺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
          三、臺灣省政府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府財自字第○九二○八○○二九七號函
              。
公告事項:一、開徵日期: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
              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
              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稅額之核算:
           (一) 應納稅額核算方式:
                1.房屋課稅現值×徵收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 (元) ×房屋面積 (m2) × (1-折
                  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二) 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2‧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
                    減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4‧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
                    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五、繳款書 (即稅單) 之送達:
              1‧委託各鄉鎮市公所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
                  收到或遺失稅單者,請敘明房屋坐落或檢附九十二年房屋稅繳款
                  書收據,逕向本處、所屬分處或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財政課
                  申請補發。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不
                  另開立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1‧至各代理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2‧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3‧使用網際網路繳納。
              4‧利用信用卡繳納。
              5‧至便利商店繳納 (統一、萊爾富、全家、富群、福客多等五家便
                  利商店) 。
              6‧採轉帳納稅者,請於限繳日前預留足夠存款,俾供扣款。
          七、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
              金,至多加徵百分之十五;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