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1 期 39-41 頁
公告本縣九十一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定事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 之申請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九十一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定事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 之申請事宜。 依 據: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 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三百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七百平 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以一處為限。 (二)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 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前項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政府核准工業或 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四) 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 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 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 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二 申請期限:上述適用特別稅率土地,請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前, (因該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三 申請手續:請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服務台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或由本處 網站 (網址:http://www.tax.tpc.gov.tw) 下載申請書表,填妥後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一) 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書 已詳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 (二) 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 工業 (廠) 用地 1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 (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有關之用途) 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 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 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 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之建築物。) (四) 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 明文件。 (五)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 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 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 准之證明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 件。 四 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 請;如因事實有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本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恢復按 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一經查獲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