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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發文字號: 北稅財字第 09101210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1 期 39-41 頁
相關法條 土地稅法 第 41、42 條
旨:
公告本縣九十一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定事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
之申請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九十一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定事業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
          之申請事宜。
依    據: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  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三百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七百平
                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以一處為限。
           (二)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
                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前項稅率計徵地價稅。
           (三)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政府核准工業或
                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四) 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
                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
                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
                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二  申請期限:上述適用特別稅率土地,請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前,
               (因該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九月二十三日)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三  申請手續:請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服務台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或由本處
              網站 (網址:http://www.tax.tpc.gov.tw) 下載申請書表,填妥後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一) 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書
                已詳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
           (二) 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
                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 工業 (廠) 用地
                1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 (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有關之用途) 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
                  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
                  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
                  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之建築物。)
           (四) 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
                明文件。
           (五)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
                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
                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
                准之證明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
                件。
          四  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
              請;如因事實有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本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恢復按
              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一經查獲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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