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11 期 28-30 頁
依據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公告新北市民國 101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其他 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市 101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 據:一、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2 條及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2 條。 二、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0 月 12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00087432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市 101 年房屋稅自 101 年 5 月 1 日開徵。 二、繳納期間:自 101 年 5 月 1 日至 101 年 5 月 31 日止。 三、課稅所屬期間: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 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五、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面積(㎡)×(1-折舊率× 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3.應納稅額計算: (1)全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課稅所屬期間中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者: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12–當年度該房屋已即予開徵月數)/12=本年應納房屋 稅額。 (二)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3 %。 2.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 率減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 4.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2 %。 (三)繳款書(即稅單)之送達: 1.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並 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不另開立繳款書。 (四)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 發: 1.利用本處 24 小時電話語音系統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 8555、89528200(本語音系統開放時間為 101 年 4 月 25 日 至 101 年 6 月 15 日止)。 2.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ntpc.gov.tw)申 請補發。 3.提供以前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房屋坐落,並提示身分證 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補發。 (五)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營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 櫃繳納(郵局不代收)。 (2)便利商店繳納: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持已列印條 碼之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 來來 OK)繳納,免負擔手續費。 2.約定轉帳繳納:於 101 年 2 月 29 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 ,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1 年 5 月 31 日)前於帳戶內預留 足夠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扣款。 3.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繳納: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 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 金額繳付,免負擔手續費,且不受3萬元之限制。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 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 ,免負擔手續費。 5.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 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 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 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 須支付發卡機構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6.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限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 機構或郵政機關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 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或網際網路(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 款,免負擔手續費,惟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7.利用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 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 期間屆滿後 2 日(即 101 年 6 月 2 日)24 時前。惟 1 01 年 6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2 日繳納者,仍屬逾期 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應加徵滯納金之繳款書,請至銀行 、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 1 %滯納金,至多加徵 15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