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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發文字號: 北稅房字第 1013036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11 期 28-30 頁
相關法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2、4 條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第 12 條
旨:
依據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公告新北市民國 101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其他
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市 101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    據:一、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2 條及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2 條。
          二、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0 月 12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00087432 號函。
公告事項:一、本市 101  年房屋稅自 101  年 5  月 1  日開徵。
          二、繳納期間:自 101  年 5  月 1  日至 101  年 5  月 31 日止。
          三、課稅所屬期間: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
              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五、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面積(㎡)×(1-折舊率×
                  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3.應納稅額計算:
               (1)全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課稅所屬期間中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者: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12–當年度該房屋已即予開徵月數)/12=本年應納房屋
                    稅額。
          (二)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3  %。
                2.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
                  率減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
                4.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2  %。
          (三)繳款書(即稅單)之送達:
                1.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並
                  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不另開立繳款書。
          (四)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
                發:
                1.利用本處 24 小時電話語音系統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
                  8555、89528200(本語音系統開放時間為 101  年 4  月 25 日
                  至 101  年 6  月 15 日止)。
                2.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ntpc.gov.tw)申
                  請補發。
                3.提供以前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房屋坐落,並提示身分證
                  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補發。
          (五)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營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
                    櫃繳納(郵局不代收)。
               (2)便利商店繳納: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持已列印條
                    碼之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
                    來來  OK)繳納,免負擔手續費。
                2.約定轉帳繳納:於 101  年 2  月 29 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
                  ,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1 年 5  月 31 日)前於帳戶內預留
                  足夠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扣款。
                3.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繳納: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
                  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
                  金額繳付,免負擔手續費,且不受3萬元之限制。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
                  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
                  ,免負擔手續費。
                5.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
                  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
                  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
                  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
                  須支付發卡機構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6.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限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
                  機構或郵政機關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
                  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或網際網路(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
                  款,免負擔手續費,惟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7.利用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
                  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
                  期間屆滿後 2  日(即 101  年 6  月 2  日)24  時前。惟 1
                  01  年 6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2  日繳納者,仍屬逾期
                  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應加徵滯納金之繳款書,請至銀行
                  、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 1  
                %滯納金,至多加徵 15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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