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夏字第 2 期 23 頁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2 條及臺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4 條之 規定,公告臺北縣 98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本縣 98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 據:一、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2 條。 二、臺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4 條。 三、臺灣省政府 97 年 9 月 2 日府財自字第 0970800091 號函、財政 部賦稅署 98 年 3 月 16 日台稅三發字第 09804520490 號函。 公告事項:一、開徵日期:自 98 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 31 日截止;本( 98)年 5 月 31 日適逢星期日,繳納期限順延至同(98)年 6 月 1 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8 年 6 月 30 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 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方式: 1.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X房屋面積(㎡)X(1- 折舊 率X折舊經歷年數)X地段率X分層分攤率。 (二)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3% 。 2.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 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 4.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2% 。 (三)繳款書(即稅單)之送達: 1.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並 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不另開立繳款書。 (四)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 發: 1.利用本處 24 小時電話語音系統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 8555、89528200(本語音系統開放時間為 98 年 4 月 18 日至 98 年 6 月 15 日止)。 2.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tpc.gov.tw) 申 請補發。 3.提供以前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房屋坐落,並提示身分證 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或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財政課申 請補發。 (五)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櫃 繳納。 (2)便利商店繳納: 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於繳納期間持已列印條碼之 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 OK)繳納,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6 元。 2.約定轉帳繳納:於 98 年 2 月 28 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 請於繳款截止日(98 年 6 月 1 日)前於帳戶內預留足夠存 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扣款。 3.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 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金額繳付 ,不受 3 萬元之限制。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 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 ,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10 元。 5.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 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 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 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所需支付發卡機構 服務費,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6.電話語音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指示(412-1111 或 412-6666 服務代碼 166#) 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 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並應自行負擔手續費 10 元 。 7.逾期未繳納之繳款書及未列印條碼之補發繳款書,請至銀行、信 用合作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 1% 滯納金,至多加徵 15%;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