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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發文字號: 北稅土字第 09701221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9 期 22-23 頁
相關法條 土地稅法 第 17、18、41、42 條
旨:
依據土地稅法第 41、42 條,臺北縣 97 年地價稅訂於 97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開徵,合於土地稅法第 17、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
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 97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
主    旨:本縣 97 年地價稅訂於 97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開徵,合於土
          地稅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土
          地所有權人於 97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
          年期開始適用。前已申請核准有案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依    據:土地稅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                                    
公告事項:一、申請對象及範圍:                                            
          (一)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為本人或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在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以一處為限。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
                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
                率計徵地價稅。                                            
          (三)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
                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
                ,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
                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                                                        
          (四)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
                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
                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
                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已按核定規劃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
                計徵地價稅。                                              
          二、申請期限:請於 97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
              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三、申請手續:請向本處暨所屬分處服務台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或由臺北
              縣政府稅捐服務網站(網址:http://www.tax.tpc.gov.tw)∕ 網路
              e 櫃檯∕稅捐處∕地價稅下載申請書表,填妥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
              本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
                已詳填戶籍資料及建物建號者免附)。                        
          (二)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三)工業用地: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
                  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
                  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
                  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
                  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
                  築物)。                                                
          (四)礦業用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採礦業實際使用之土地證
                明文件。                                                  
          (五)其他事業用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私立公園、動
                物園、體育場、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依都
                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
                之土地─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證明文件
                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四、前已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有案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
              請;如因適用特別稅率之事實有變更時,應於 30 日內向本處或所屬
              分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逾期未申報經查獲或被檢舉者,
              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 3  倍之罰鍰。                
          五、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移或所有權移
              轉,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相關圖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程序.PDF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PDF
     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PDF
     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PDF
     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PDF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填寫範例.PDF
     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填寫範例.PDF
     設籍人無租賃申明書填寫範例.PDF
     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申請書.PDF
     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地價稅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申請書.PDF
     地價稅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申請書填寫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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