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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衛字第 10111733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6 期 43 頁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0 條
旨:
自 101.1.1  起新北市各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
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
廢潤滑油,則應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
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
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如未依本規定處理排出廢
潤滑油者,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處罰之
主    旨: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
              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
          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
              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
              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潤滑油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
              ,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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