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11 期 47-50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將其劃定土壤污染管制 區
主 旨:公告荃○工業有限公司所在(位於新北市○○區○○段 336 地號)之土 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荃○工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荃○工業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區○○○路 40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區○○段 336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313292,N:2772614。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荃○工業有限公司暫停營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進行查證作業,發現土壤中重金屬最高 濃度為銅 6,360 毫克/ 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污 染管制標準:銅 4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區○○段 336 地號土地範圍內, 共計 252.23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 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