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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10232076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13 期 38-43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0.01.20  北環水字第 1000008172 號公告之場
址地號修正為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974(部分)及 975(部分)地號土地
主    旨:修正本局 100  年 1  月 20 日北環水字第 1000008172 號公告。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 2  項、第 16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
          0 條。
公告事項:一、主旨及場址地號:修正為本市三重區興德段 974(部分)及 975(部
              分)地號土地。
          二、修正其他重要事項相關管制內容及禁止行為。
          三、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送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四、附修正後公告全文。

附件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
主    旨:公告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974(部分)及 975(部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金山泰○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金山泰○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廠(部分廠址)。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一段 68 巷 11 弄 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974(部分)及 975(部分)地號
                。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7493,N:2771386。
          四、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臺○○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供
              辦公室及原物料堆置品檢用。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鋅最高濃度為 3  萬 5,600  毫克
                /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重金屬鋅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
                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三重區興德段 974(部分)及 975(部
                分)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403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
                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
                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公
              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
              等工作時應辦理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1 條
                第 2  項規定辦理。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0  年 1  月 20 日北環
  水字第 1000008172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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