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619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10225689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12 期 43-47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 條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劃定新北市
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5、8、9、11、11-1、11-2、11-3
、11-4、12、29  等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依法不得有置放污染
物於土壤、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等行為
主    旨:公告原禮○煉銅廠所在新北市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5、8
          、9、11、11-1、11-2、11-3、11-4、12、29、30、31、32、33、34、36-
          1、36-2、36-3、36-4、37、37-1、38、39、41-1、42、43、43-1、43-2
          、44、45、46、46-6  及瑞芳區南子吝段南子吝小段 77-12、77-13、77-
          14、77-65、77-66、77-67、82、83、83-1、83-9 等 45 筆地號之土地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禮樂煉銅廠。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瑞芳區南雅里哩咾路 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5、8、9
                、11、11-1、11-2、11-3、11-4、12、29、30、31、32、33、34、
                36-1、36-2、36-3、36-4、37、37-1、38、39、41-1、42、43、43
                -1、43-2、44、45、46、46-6  及瑞芳區南子吝段南子吝小段 77-
                12、77-13、77-14、77-65、77-66、77-67、82、83、83-1、83-9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338323,N:277969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禮○煉銅廠已經歇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調查檢測發現,土壤中重金屬最高濃度
                分別為砷 2,150  毫克∕公斤、鎘 273  毫克∕公斤、銅 151,000
                毫克∕公斤、汞 181  毫克∕公斤及鋅 3,720  毫克∕公斤,已超
                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分別為:砷 60 毫克∕公
                斤、鎘 20 毫克∕公斤、銅 400  毫克∕公斤、汞 20 毫克∕公斤
                及鋅 2,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瑞芳區南子吝段哩咾小段 1、2、2-1、
                5、8、9、11、11-1、11-2、11-3、11-4、12、29、30、31、32、3
                3、34、36-1、36-2、36-3、36-4、37、37-1、38、39、41-1、42
                、43、43-1、43-2、44、45、46、46-6  及瑞芳區南子吝段南子吝
                小段 77-12、77-13、77-14、77-65、77-66、77-67、82、83、83-
                1、83-9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788,624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
              事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圖.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