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41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10222147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5 期 52-53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 條
旨:
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其污染管制區範圍內禁止置放污染
物於土壤、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以及、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等行
為
主    旨:公告原鎂○金屬有限公司所在新北市○○區○○○段○○○小段 5-20 地
          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鎂○金屬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鎂○金屬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區○○路○段○○巷 16 號。
          (二)場址地號:○○區○○○段○○○小段 5-20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427,N:2775611。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炘○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環境保護署調查結果發現土壤重金屬鉻檢測值最高為 
                789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50  毫克∕公斤)、鋅檢測
                值最高為 10,900 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0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區○○○段○○○小段 5-20 等 1
                筆地號。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圖.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