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2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在其內不得為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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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四○加油站有限公司所在(新北市○○區○○段 1013A、1014 等 2
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四○加油站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區○○段 1013A 及 1014 地號(以下簡稱該場址)
。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區○○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區○○區○○段 1013A 及 1014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312678,N:2772026。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四○加油站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本局進行查證作業,發現土壤中「總石油碳
氫化合物」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之土壤污染
管制標準:1,000 毫克∕公斤),最高濃度為 24,000 毫克∕公斤
。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汐止區同新段 1013A 及 1014 地號土
地範圍內,共計 2,315.44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
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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