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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10218678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12 期 40-43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 條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劃定汐止區
金龍段 657(部分)及福德段 190-1(部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
區,依法不得有置放污染物於土壤、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等行為

主    旨:公告本市「汐止區金龍段 657(部分)及福德段 190-1(部分)地號」為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淯○工程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汐止區金龍段 657(部分)及福德段 190-1(部分)地號
              。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680  之 1  號門口前路段。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 657(1) 及福德段 190-1(1)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314266,N:277387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旨揭場址為部分道路,並以圍籬圍起。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局執行「汐止區康寧街污水下水道工程挖破油管事
                件」調查作業,該場址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含
                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1,000  毫克∕公斤),最高濃
                度為 6,55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 657(1) 及福德段 190
                -1(1)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1.72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2  年 9  月 6  日北環
  水字第 1022576383 號公告,修正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及公告事項六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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