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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10212905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9 期 33-35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劃定新北
市之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本市○○樹林加油站所在土地「○○區○○段 540  地號」為地下水
          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樹林加油站(以下簡稱該場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市○○區○○路 66 號。
          (二)場址地號:○○市○○區○○段 540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2424, N:2763860。
          三、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樹林加油站營運中。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
                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該場址地下水中污染物苯含量達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0.05 毫克/公升),最高濃度為 0.883
                毫克/公升。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市○○區○○段 540  地號土地範圍內,
                共計 1,353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四、(二)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於公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五、(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六、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七、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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