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3 期 46-50 頁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四○張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四○張加油站所在土地(中和區國道段 1 97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本市四○張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四○張加油站所在土地(中和區 國道段 197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4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四○張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四○張加油站(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 629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中和區國道段 197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8124.639,N:2764928.521。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四○張加油站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 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該場址地下水中污染物苯含量達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為 0.0886 毫克/公升(管制標準 0.05 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新北市中和區國道段 197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8 16.21 平方公尺。 六、禁止、限制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其他重要事項: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 、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 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 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三)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 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轉送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