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
,公告臺北縣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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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縣○○市○○段○○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
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土城工業區加油站(以下簡稱
該場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市○○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臺北縣○○市○○段○○地號土地。
2.土壤污染管制區:臺北縣○○市○○段○○地號土地。
(三)場址面積: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581.4 平方公尺。
2.土壤污染管制區:1,581.4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台○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台○土城工業
區加油站。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最高濃
度 1,660mg/Kg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管制項目:
1.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B.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
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C.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6)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
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
核定後,始得實施。
(二)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附 件: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亞土城工業區加油站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
定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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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縣市鄉鎮別 │地 段 │地 號 │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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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北縣○○市│ ○○段 │ ○○ │ 1,5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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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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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土壤污染項目│管制標準│污染物最高濃度│超過管制標準│
│ │ │ │(mg/kg) │之倍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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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TPH │ 1,000 │ 1,660 │ 1.6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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