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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09900889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冬字第 7 期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27、40、41 條
旨: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
,公告臺北縣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及劃定地下水受
污染使用限制之地區

主    旨:公告本縣板橋市○○段○○、○○○、○○○、○○○地號為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及公告劃定板橋市○○段○○、○○○、○
          ○○、○○○、○○○、○○、○○○、○○○、○○○、○○○、○○
          ○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2 項、第 19 條第 1、4 項、第 27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廠址)(以下簡稱該場
              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板橋市○○段○○、○○○、○○○、○○
                  ○地號。
                2.土壤污染管制區:板橋市○○段○○、○○○、○○○、○○○
                  地號。
                3.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板橋市○○段○○、○○○、○○
                  ○、○○○、○○○、○○、○○○、○○○、○○○、○○○
                  、○○○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4,096  平方公尺。
                2.土壤污染管制區:14,096  平方公尺。
                3.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16,153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場辦大樓仍辦公使用中,部分廠區租借為停車場、保
              齡球館、鈴木汽車保養廠、車麗屋汽車百貨賣場等使用。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砷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達土
              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中三氯乙烯及順-1,2 -二氯乙烯達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其中砷最高濃度為 72.9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60
              毫克/公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最高濃度為 4,070  毫克/公斤(
              管制標準 1,000  毫克/公斤),地下水中三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0.0
              726 毫克/公升(管制標準 0.050  毫克/公升)、順-1,2 -二氯
              乙烯最高濃度達 0.720  毫克/公升(管制標準 0.70 毫克/公升)
              。
          五、禁止、限制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限制事項: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內,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限制飲用、使用地下水。
          (三)其他重要事項: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
                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
                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
                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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