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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09900710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9 期 20-21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 條
旨: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公
告臺北縣多處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及其
管制項目

主    旨:公告本縣○○市○○段○○、○○、○地號及○○段○○地號為土壤污染
          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原台灣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廠址)(以下簡稱該場址
              )。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市○○街○號。
          (二)場址地號: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臺北縣○○市○○段○○、○○、○○地號
                   及○○段○○地號。
                2.土壤污染管制區:臺北縣○○市○○段○○、○○、○○地號及
                  ○○段○○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7,683.83 平方公尺。
                2.土壤污染管制區:17,683.83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北
              區成品倉庫。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汞及鉻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其中汞最高濃度達 330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20 毫克/公斤)
              、鉻高濃度達 392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250  毫克/公斤)。
          五、管制項目: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6.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
                  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
          (二)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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