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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0990069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9 期 17-20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公告
臺北縣一處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及應受
管制項目

主    旨:公告本縣○○市○○段○○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汐止新台五一加油站(以下簡
              稱該場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市○○○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
                1.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臺北縣○○市○○段○○地號。
                2.地下水污染管制區:臺北縣○○市○○段○○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543.39  平方公尺。
                2.地下水污染管制區:543.39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汐止新台五
              一加油站。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地下水中苯濃度 0.286  毫克/公升達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為 0.05 毫克/公升)。
          五、管制項目:
          (一)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
                6.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
          六、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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