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9 期 17-20 頁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公告 臺北縣一處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及應受 管制項目
主 旨:公告本縣○○市○○段○○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汐止新台五一加油站(以下簡 稱該場址)。 二、場址地址、地號、面積: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市○○○路○段○○號。 (二)場址地號: 1.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臺北縣○○市○○段○○地號。 2.地下水污染管制區:臺北縣○○市○○段○○地號。 (三)場址面積: 1.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543.39 平方公尺。 2.地下水污染管制區:543.39 平方公尺。 三、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目前為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汐止新台五 一加油站。 四、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地下水中苯濃度 0.286 毫克/公升達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為 0.05 毫克/公升)。 五、管制項目: (一)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 6.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 六、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