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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09700657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11 期 15-16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1、14、35 條
旨: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14 條
規定,公告臺北縣樹林市東山段 539  地號(現址為臺北縣樹林市東順街
94  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本縣樹林市東山段 539  地號(現址為臺北縣樹林市東順街 94 號)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暨第 14 條。              
公告事項:一、旨揭場址土壤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                                                      
          二、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旨揭場址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土壤
              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辦法
              予以管制或限定。                                            
          三、場址名稱:臺北縣樹林市東山段 539  地號(以下簡稱該場址)    
          四、場址地址、地號:                                            
          (一)場址地址:臺北縣樹林市東順街 94 號                        
          (二)場址地號:臺北縣樹林市東山段 539  地號                    
          (三)場址面積:1973.00 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 ):E291155、N2763109 (大門口)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場址土地所有權人係為泰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該場址內仍有舊廠房閒置。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鉻、鉛、鋅達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值,其中重金屬鉻最高濃度達 19,500 毫克∕公斤(管制值 250
              毫克∕公斤)、鉛最高濃度達 39,900 毫克∕公斤(管制值 2000 毫
              克∕公斤)、鋅最高濃度達 21,600 毫克∕公斤(管制值 2000 毫克
              ∕公斤)。                                                  
          七、管制項目:                                                  
          (一)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飲用或使用地下水體。                                    
          (二)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
                  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
                  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三)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者,
                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
                述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中
                提出。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5 條規定辦
              理。                                                        
          九、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管制辦法予以管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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