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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農牧字第 10121445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5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1 條
旨: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駁回、核發以及土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初審完成後函送本府辦理複審、駁
回及核發自 99.12.25 起將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之
主    旨: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認定及核發業務,
          並溯自 99 年 12 月 25 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駁回及核發。
          二、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之 1  條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
              、審查,初審完成後函送本府辦理複審、駁回及核發。
          三、本府 101  年 5  月 11 日北府農牧字第 1011739618 號公告自本公
              告施行之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1  年 5  月 11 日北府農牧字第 1
  011739618 號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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