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10 期 2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漁業法第 7、8 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等規定中所稱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執行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漁業法第 7 條、第 8 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 準則、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所定直轄市主管機 關權限,劃分予本府農業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 8 條。 三、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3 條。 四、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 五、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