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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農漁字第 10332256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10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漁業法 第 7、8 條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第 8 條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6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 第 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漁業法第 7、8 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
則等規定中所稱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執行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漁業法第 7  條、第 8  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
          準則、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所定直轄市主管機
          關權限,劃分予本府農業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 8  條。
          三、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 3  條。
          四、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
          五、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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