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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農務字第 09101778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5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
旨: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
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之適用範圍

主    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
          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之適用範圍,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四月
          十日以農企字第○九一○○一○○四四號公告修正,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農企字第○九一○○一○○四
              五號函辦理。
          二  旨開公告修正本縣適用範圍有:烏來鄉、貢寮鄉、坪林鄉、雙溪鄉、
              平溪鄉等;並溯自旨開公告日期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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