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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財金字第 09204189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2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菸酒管理法 第 32、33 條
旨:
有關進口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
查考釋疑

主    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前進口之菸酒,未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標示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名稱及
          地址者,如該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
          無法查考時,得以該菸酒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地址標示之
          。該標示名稱之業者應對消費者負責,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五一○八九號令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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