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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財稅字第 1013024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5 期 18 頁
相關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7、38-1 條
土地稅法 第 39-2 條
旨:
關於轄內農業用地於 72.8.3 前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經主管機關
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情形,且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移
轉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申請,如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全文內容:一、本市農業用地於 72 年 8  月 3  日前已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書者,於移轉與自然人時,得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農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 37 條第 1  項
              (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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