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3 期 6-9 頁
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 租金計收標準之事宜
主 旨: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 租金計收標準,依內政部召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訂定之標準辦理,其適用 對象為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不適用機關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三○○二六五四一 號函辦理。 二、抄附前項財政部函附件乙份。 附件 一: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內授中社字第0930002814號 主 旨: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 租金計收標準,依本部召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訂定之標準辦理,本案適用 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不適用機關之職工福 利委員會,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立毅國字第一一八號函。 二、本案係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台財產接字第09300156 41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附件 二: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台財產接字第0930015641號 主 旨: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計收標準,請 貴機關並轉知所屬依內政部訂定之標準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三○七二二○六四號函 附「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 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紀錄 (附影本乙份) 辦理。 附 件:召開「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 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伍、報告事項: 一、合作事業輔導科報告: (一) 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場地,大多由機關學校無償 提供或僅須支付適當水電、清潔費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 日台財產接字第○九一○○三○八六七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經管 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在不違 背原定用途前提下,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其租金計 收標準,應參照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 定計收,計收標準為房地年租金=土地租金+房屋租金 (土地租金 =申報地價×五%×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一○% ×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 (二) 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第一 章第三百七十二條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項,為各 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設於機關學 校內,為機關學校員工 (生) 之福利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大多 數組織規模及營業額不大,供應物品價格低廉,如依前揭標準計算 租金,迭經反映無法負擔,案經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授中社 字第0920088027號函建請財政部考量,對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所使用場地,宜延續過去由機關學校無償提供或 借用,或視各該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經營狀況,在所能負擔範圍 內,支付適當租金或水電、清潔費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與推展 合作事業政策,及本部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 88114號函建請針對高中職校及國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考量 經營狀況,實無繳納租金之需要,僅須支付適當水電、清潔費。 (三) 針對本案財政部於本 (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各機關 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算 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請本部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考量在 配合政策需求及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研訂租金計收標準後,函復 財政部轉各機關學校執行,爰召開本次會議。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告:針對各機關學校員工 (生) 消費合作社使用 機關學校提供場地,是否適用前項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租基地租金 率調整方案」規定計收租金疑義,如機關學校提供場地屬「國有財產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陸、討論事項 案由:研定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作 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行政院「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租金計收標 準如次:房地年租金=土地租金+房屋租金 (一) 土地租金=申報地價×五%×使用面積。 (二) 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一○%×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二、按我國為合作政策國家,憲法於第一四五條規定:「合作事業 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明訂於基本國策章,同法第一○八 條至一一○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立法並執行推展合作事 業。 三、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三編「員工福利管理」 第一章第三百七十二條第六款將「消費合作」列為員工福利事 項,為各機關應辦事項之一,各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大多設於 機關內,主要辦理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供應業務,為機關學校 員工之福利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 四、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於學校內,主要辦理供應員生健康安全 食品飲料、學用品,及配合學校實施合作教育,非以營利為目 的。且由於員生社營業時間為課餘時間,尚需扣除寒暑假,業 務上部分員生社僅得販售礦泉水、鮮奶、純果汁等少數物品、 或僅辦理學生制服、餐盒採購等業務,年度盈餘提撥百分之四 十作為「公益金」,半數以上作為學校公共設備之用等情形。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二者租金計收標 準應分別考量訂定。 辦法:針對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員工 (生) 消費合 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擬定如次。 (一)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2% ×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 稅面積。 (二)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計收標準: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 ×使用面積、房屋租金房屋課稅現值×2%×使用面積÷課 稅面積。 結論:依辦法所訂租金計收標準,請財政部函轉各機關學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