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6 期 20 頁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 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
主 旨: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除受贈土地之座 落、面積及持分外,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二○○五九三四二號函辦 理。 二 為解決個人藉購地捐贈予政府以規避稅負問題,財政部前以九十二年 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四一三八號令,發布有關個人以購 入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規定。為避免 引發捐贈者之誤會,請配合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 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