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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財產字第 0920629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6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旨: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
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

主    旨: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除受贈土地之座
          落、面積及持分外,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二○○五九三四二號函辦
              理。
          二  為解決個人藉購地捐贈予政府以規避稅負問題,財政部前以九十二年
              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四一三八號令,發布有關個人以購
              入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規定。為避免
              引發捐贈者之誤會,請配合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
              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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