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夏字第 6 期 41-42 頁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公告「碧潭風景特定區」之等級及其 經營管理之範圍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碧潭風景特定區」業經行政院 100 年 4 月 6 日院臺交字第 10 00016444 號函准予備查,核定劃為「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二、前項「碧潭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順時針北起秀朗橋南側邊界, 東至新店都市計畫河川區為界,南以新店都市計畫碧潭風景區細部計畫 及土砂捍止保安林為界,向西沿美之城住宅社區北側邊界,循西北側永 業路,再向北接回新店都市計畫河川區邊界至秀朗橋,面積計 248 公 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