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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觀企字第 10003860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夏字第 6 期 41-42 頁
相關法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10 條
旨: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公告「碧潭風景特定區」之等級及其
經營管理之範圍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碧潭風景特定區」業經行政院 100  年 4  月 6  日院臺交字第 10
              00016444  號函准予備查,核定劃為「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
          二、前項「碧潭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順時針北起秀朗橋南側邊界,
              東至新店都市計畫河川區為界,南以新店都市計畫碧潭風景區細部計畫
              及土砂捍止保安林為界,向西沿美之城住宅社區北側邊界,循西北側永
              業路,再向北接回新店都市計畫河川區邊界至秀朗橋,面積計 248  公
              頃。
相關圖表:附圖碧潭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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