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5234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衛疾字第 10119915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3 期 46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
旨:
為避免腸病毒疫情擴大,轄內各機關學校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
症、疹性咽峽炎以及腸病毒個案者,除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並應遵守停課之規定
主    旨:為防治腸病毒疫情,公告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
          童者,應遵守通報及停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者,如發現其
              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疑似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
              ,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本市高風險區(係指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曾檢出腸
              病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區),該區之幼兒園、幼
              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
              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者,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
              收托單位有 2  名以上(含 2  名)幼童經醫生臨床診斷為感染或疑
              似感染手足口症、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時,該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
              之同一收托單位應停止上課 7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