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3 期 46 頁
為避免腸病毒疫情擴大,轄內各機關學校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 症、疹性咽峽炎以及腸病毒個案者,除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並應遵守停課之規定
主 旨:為防治腸病毒疫情,公告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 童者,應遵守通報及停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者,如發現其 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疑似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 ,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本市高風險區(係指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曾檢出腸 病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區),該區之幼兒園、幼 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 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者,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 收托單位有 2 名以上(含 2 名)幼童經醫生臨床診斷為感染或疑 似感染手足口症、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時,該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 之同一收托單位應停止上課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