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8 期 23 頁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學童疑似感染手足口病、皰疹等 腸病毒者,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又一週內同班級有 2 名以 上(含 2 名)經醫師診斷感染或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停止上課 7 日
主 旨:為防治腸病毒疫情,修正公告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與托兒所應遵守之通 報及停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病, 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 生所。 二、本縣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重症高危險區(本年曾檢出腸病 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鄉鎮市)轄內之幼稚園 及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 2 名以上(含 2 名)幼童經醫師 臨床診斷為感染或疑似感染腸病毒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