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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衛疾字第 09700801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8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
旨: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學童疑似感染手足口病、皰疹等
腸病毒者,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又一週內同班級有 2  名以
上(含 2  名)經醫師診斷感染或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停止上課 7  日
主    旨:為防治腸病毒疫情,修正公告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與托兒所應遵守之通
          報及停課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病,
              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應於 48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
              生所。                                                      
          二、本縣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重症高危險區(本年曾檢出腸病
              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鄉鎮市)轄內之幼稚園
              及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 2  名以上(含 2  名)幼童經醫師
              臨床診斷為感染或疑似感染腸病毒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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