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2 期 42 頁
臺北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招收或收容 8 歲(含)以下 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主 旨:公告本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其招收或收容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 應採行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3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其招收或收容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 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前項機構之同一班級,於一星期內有 2 名(含)以上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 病毒感染者,該班級應停止上課 10 日。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 0076619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