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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衛疾字第 0970065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2 期 42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36、37 條
旨:
臺北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招收或收容 8  歲(含)以下
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主    旨:公告本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其招收或收容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者,
          應採行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3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境內課後托育中心及短期補習班,其招收或收容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發現疑似感染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
              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前項機構之同一班級,於一星期內有 2  名(含)以上 8  歲(含)
              以下之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
              病毒感染者,該班級應停止上課 10 日。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
  0076619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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