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2 期 42 頁
臺北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 含)以下兒童進入,又前述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空間者,該遊 戲空間暫停開放,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縣轄境內部分場所之使用限制等腸病毒防制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縣轄境內以提供室內兒童遊樂設施為營業項目之場所,禁止 5 歲 (含)以下兒童進入。 二、本縣轄境內之前項以外場所,其附設室內兒童遊戲空間者,該遊戲空 間暫停開放。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 0076619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