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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衛疾字第 09700589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2 期 42 頁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33、36、37 條
旨:
臺北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有學童疑似感染腸病毒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衛生所,而小學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班
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手足口病等症狀時,應停課 10 日

主    旨:公告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個案
          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公告事項:一、自 97 年 6  月 13 日起本縣轄內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發現其學童
              有疑似感染腸病毒個案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二、小學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
              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  
              應停止上課 10 日。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北府衛疾字第 097
  0076619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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