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12 期 21 頁
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等有關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委任由臺 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
主 旨: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業登記法、零售市場 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及電業法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公告日 施行。(刊登臺灣時報 96.12.4 第 23 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二、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業登記法、零售市 場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及電業法有 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經濟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