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3 期 53-54 頁
有關工友因延長病假達一年,且因案涉訟未決,可否辦理停職、資遣疑義
主 旨:有關工友因延長病假達一年,且因案涉訟未決,可否辦理停職、資遣疑義 ,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局地字第○91○○12○31號 函辦理。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局地字第○91○○12○31號 主 旨:有關貴市崇倫國民中學工友劉○梯女士,因延長病假達一年,且因案涉訟 未決,可否辦理停職、資遣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府行庶字第○九一○一三二二八六號函 。 二 依本局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局企字第一八○七八六號函釋略 以,查「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 工友請 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復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 (第一項)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 (第二項 ) 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綜上,工友如因罹患重病請病假,並已滿規定延長之 期限,仍不能銷假者,宜依上開規定辦理。是以案內劉君請延長病假 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亦宜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停職。 三 另本局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八十七局企字第○○三三二六號書函 略為,銓敘部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八六台特三字第一四九一五四 一號函釋略以,涉案公務人員,除其業依法律規定經停職處分或因案 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外,凡符合公務人員 退休法規定要件申請退休之案件,宜同意辦理。茲以工友並無先行停 職之規定,亦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且工友退職案件係由僱用機關核 定,有關工友因涉案提起公訴,僱用機關自得依據實際情形,衡酌決 定是否予以解僱,如未予解僱,得參照上開銓敘部八六台特三字第一 四九一五四一號函意旨,准其辦理退職。故所詢得否辦理資遣疑義, 宜請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