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8081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秘蔗字第 09105870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3 期 53-54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5 條
旨:
有關工友因延長病假達一年,且因案涉訟未決,可否辦理停職、資遣疑義

主    旨:有關工友因延長病假達一年,且因案涉訟未決,可否辦理停職、資遣疑義
          ,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局地字第○91○○12○31號
          函辦理。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局地字第○91○○12○31號
主    旨:有關貴市崇倫國民中學工友劉○梯女士,因延長病假達一年,且因案涉訟
          未決,可否辦理停職、資遣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府行庶字第○九一○一三二二八六號函
              。
          二  依本局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局企字第一八○七八六號函釋略
              以,查「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 工友請
              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復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 (第一項)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 (第二項
              ) 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綜上,工友如因罹患重病請病假,並已滿規定延長之
              期限,仍不能銷假者,宜依上開規定辦理。是以案內劉君請延長病假
              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亦宜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停職。
          三  另本局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八十七局企字第○○三三二六號書函
              略為,銓敘部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八六台特三字第一四九一五四
              一號函釋略以,涉案公務人員,除其業依法律規定經停職處分或因案
              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外,凡符合公務人員
              退休法規定要件申請退休之案件,宜同意辦理。茲以工友並無先行停
              職之規定,亦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且工友退職案件係由僱用機關核
              定,有關工友因涉案提起公訴,僱用機關自得依據實際情形,衡酌決
              定是否予以解僱,如未予解僱,得參照上開銓敘部八六台特三字第一
              四九一五四一號函意旨,准其辦理退職。故所詢得否辦理資遣疑義,
              宜請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意旨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