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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秘庶字第 0940592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1 期 11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6、39、40 條
旨:
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 ,於假日、例假日出
勤,其工資之發給疑義、決議如說明

主    旨:本室於 94 年 7  月 29 日召開臺北縣政府第 1  屆第 2  次勞資會議,
          勞方代表提案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 ,於假
          日、例假日出勤,其工資之發給疑義、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勞方代表提案表示,本府許多局室同仁反應,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
              員 (技工、工友、駕駛) ,於假日、例假日出勤,只能選擇補休,沒
              經費可支付加班費,請本府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應徵得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第 36 條規定,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本府如違反法令規定,應依法改
              進外,如勞工已有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出勤之工資,仍應依法發給
              。
          二、依勞工局意見: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同法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
              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所謂工資加倍發給,係指如當天不必上班,而未上班者,則不加
              發給一日之工資,如有上班者,則加發給一日之工資) ,故本府適用
              勞基法同仁如確有例假日工作事實,除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外 (
              即發給一日工資) ,尚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三、經會議決議,有關勞方代表之提案,請各單位主管對於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同仁於例 (休) 假日出勤,除須經得勞工同意,同時工資應加倍
              發給。
正    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
副    本:本府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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