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1 期 11 頁
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 ,於假日、例假日出 勤,其工資之發給疑義、決議如說明
主 旨:本室於 94 年 7 月 29 日召開臺北縣政府第 1 屆第 2 次勞資會議, 勞方代表提案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 ,於假 日、例假日出勤,其工資之發給疑義、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勞方代表提案表示,本府許多局室同仁反應,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 員 (技工、工友、駕駛) ,於假日、例假日出勤,只能選擇補休,沒 經費可支付加班費,請本府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應徵得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第 36 條規定,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本府如違反法令規定,應依法改 進外,如勞工已有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出勤之工資,仍應依法發給 。 二、依勞工局意見: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同法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 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所謂工資加倍發給,係指如當天不必上班,而未上班者,則不加 發給一日之工資,如有上班者,則加發給一日之工資) ,故本府適用 勞基法同仁如確有例假日工作事實,除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外 ( 即發給一日工資) ,尚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三、經會議決議,有關勞方代表之提案,請各單位主管對於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同仁於例 (休) 假日出勤,除須經得勞工同意,同時工資應加倍 發給。 正 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 副 本:本府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