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03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秘庶字第 09204672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5 期 9-1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39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旨:
有關工友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主    旨:有關工友 (含技工、駕駛) 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
          之計算,倘工友退休日前六個月橫跨二個年度者,其前一年度之應休未休
          特別休假工資,全額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而當年度工友應休未休特別休
          假工資,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勞委會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勞動二字第0920034546號書
              函及本府勞工局意見辦理。
          二  查勞委會八十年二月六日台80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勞工因
              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
              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
              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
              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
              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
              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
              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三  另查勞委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台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勞工於終止
              勞動契約前六個月依法取得之工資,均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雇
              主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與勞工協商排定之特別
              休假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未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四  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 (含技工、駕駛) 大部集中每年一月十六
              日及七月十六日屆齡退休,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列入平
              均工資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 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者,前一年度終結本府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
                資,係屬工友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因本府員工特別休假之
                中含有強制休假 (十四日) 之情形,故全額列入計算。另當年度工
                友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已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自不列
                入計算。
           (二) 七月十六日屆齡退休者,其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應為工資數額落點
                在當年一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因本府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均在每年年底 (十二月三十一日) 結清換算,則因其工資非落在終
                止契約前六個月內,於計算勞工退休金時,依法自不列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