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春字第 11 期 35-37 頁
修訂臺北縣政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有 關規定
主 旨:第九次修訂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有 關規定,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有適用勞動基準 法人員。 說 明:一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得適用本工作規則之 規定;但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另訂之,報本府 (勞工局) 核備後實施。 二 修正如下: (一) 第三十六條 原條文: 工友因轉調 (任) 或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 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第廿五條 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工友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修正後條文: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以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 一 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 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 二 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 證明文件者。 三 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 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 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 第四十二條 原條文: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 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本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 乙等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其餘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三 丙等:不予獎懲。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 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 加給。 修正後條文: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 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 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 域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