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3 期 44-45 頁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之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主 旨:修正公告本市 101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 據:一、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第 4 條之 1。 二、內政部 101 年 4 月 16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561441 號函。 公告事項:一、原 100 年度本市低收入戶,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 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之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 1 .5 倍(488 萬元整)仍保有 101 年度低收入戶資格,不受 101 年度本市低收入戶不動產審核標準 325 萬元之限制。 二、原 100 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 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之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 2 倍(650 萬元整)仍保有 101 年度中低收入戶資格,不受 101 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不動產審核標準 488 萬元之限制。